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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
二、執勤時擅離職守。
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
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