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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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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異動改聘。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
第 2 條
文化部為評鑑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聽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文化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廣播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