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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文化部為評鑑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聽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文化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廣播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