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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指定公告事業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時機如下:
一、新設:新設事業屬指定公告事業時。
二、新提: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依修正後公告規定需檢具時。
三、重提:既設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或廢止後,依規定仍需檢具時。
四、變更: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六條應辦理變更時。
五、異動: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七條應辦理異動時。
六、展延: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九條應辦理展延時。
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實質運作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營運行為。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免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應於完成設置後十五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期限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變更者,其有效期限自審核機關核准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指定公告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審核機關因故無法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查者,指定公告事業於審查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