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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期限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變更者,其有效期限自審核機關核准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審核機關因故無法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查者,事業於審查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