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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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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EN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第 6 條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