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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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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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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EN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
業。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
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