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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農藥販賣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一千筆之農藥販賣業,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稱農藥販賣業,指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者。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前項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未獲准展延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
前二項農藥販賣業執照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廢止、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條件及其證明文件取得、廢止、重新申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