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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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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防疫人員,其名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其轄區內動物飼養數及當地環境時況酌定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置動物檢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緊急防治動物傳染病,得調派轄內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施行緊急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