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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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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 條
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二、前三年度決算淨值平均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前一年內未有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延遲償還本息紀錄。
四、前一年內無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有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輕微,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者。
為因應當地農業保險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