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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合於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選人:
一、全國漁會總幹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
二、區漁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
三、各級漁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漁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漁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漁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
二、對於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
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四、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接受聘任。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