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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漁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