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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漁會申請之: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二、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應檢附其配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每年實際從事漁業勞動合計達九十日以上及無漁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須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其配偶應為本國人,並以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區漁會為投保單位。
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第一項第二款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漁會備查,正本發還申請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未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而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以下簡稱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無漁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漁業勞動合計達九十日以上,持有下列證明文件者:
(一)遠洋漁民:漁船船員手冊。
(二)近海漁民:漁船船員手冊。
(三)沿岸漁民:漁船船員手冊;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出具之證明。
(四)淺海養殖漁民:漁船船員手冊;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五)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六)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