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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未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而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以下簡稱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無漁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漁業勞動合計達九十日以上,持有下列證明文件者:
(一)遠洋漁民:漁船船員手冊。
(二)近海漁民:漁船船員手冊。
(三)沿岸漁民:漁船船員手冊;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出具之證明。
(四)淺海養殖漁民:漁船船員手冊;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五)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六)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