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第 3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各級徵用機關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並發給解除徵用書及補償通知書。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防治財物,指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船、航空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
前項被徵用財物如需連同徵調該操作人員時,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