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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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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第 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下列職前訓練二十四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明文件: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法令。
二、化粧品製造相關職業倫理。
三、第四條職責之範圍及內容。
四、其他與化粧品製造及品質管制相關課程。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4 條
專業技術人員職責如下:
一、化粧品調配、製造之駐廠監督。
二、化粧品製造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之檢查及指導。
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