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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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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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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各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課程模組別、科目別、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 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效期內之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從事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連續四年以上者;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效期內之中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