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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EN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指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時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