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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時,除第九條情形外,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連續二年內,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者,就增僱所支付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加成百分之三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
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就增僱所支付薪資金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加成百分之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
第一項及第二項優惠適用期間,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至本辦法施行期間屆滿之日不足二年者,其申請優惠適用期間至本辦法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前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
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時,優惠適用期間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連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