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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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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申請水文資訊時,除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者外,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
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之部分時,其應收費用按未缺測部分數量佔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之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免收費用:
一、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簽定有合作契約、協議、計畫或公文書件者。
二、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同意將雙方產製之水文資訊對等互惠且免費提供者。
三、各級政府機關因辦理業務需要,請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提供水文資訊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