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