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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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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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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N
第 3 條
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廢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
EN
第 2 條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