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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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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重要民俗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第 2 條
民俗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三、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