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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俗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三、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