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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本部應訂定各級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計畫,其內容包括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教練遴選、培訓對象及培訓基準。
特定體育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培訓單位)應依前項培養計畫,擬訂優秀運動選手培訓計畫,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依前項培訓計畫所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役齡男子,且經薦送出國培訓,如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培訓單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培訓計畫、本部核定函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延期返國。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 EN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