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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本辦法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本國籍。
二、就讀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
三、符合第四條補助項目所定之年齡;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提供就學補助,依下列規定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全額之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父母或監護人接受補助後,每月最高繳交費用如附表一。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或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如附表二。
(三)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三。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下列各款幼兒,其就學補助,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
二、就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
三、就讀準公共幼兒園者。
四、就讀公立幼兒園之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者。
前二項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二歲計。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前項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者,得不列入計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