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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原住民學生於學校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學雜費之減免基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其減免數額如下,但學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本辦法所定減免數額時,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為減免數額:
一、就讀國立學校者,依附表一「國立學校(不包括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或附表二「國立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國立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附表一規定減免學雜費。
二、就讀私立學校者,依附表三「私立學校(不包括學校附設專科部及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或附表四「私立學校附設專科部及私立專科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規定減免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附表三規定減免學雜費。
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為限。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第一項申請學雜費減免。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