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