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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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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第 2 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