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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匯證券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之證券商。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 EN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四、外匯存款業務。
五、外幣貸款業務。
六、外幣保證業務。
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涉及外匯,且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者。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匯金融債券,係指涉及外匯,且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之債券。
本辦法所稱涉及外匯,係指以外幣計價或交割,或連結國外風險標的者。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EN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
(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
(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十)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二、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三、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四、其他經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匯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者,該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