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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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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EN
第 3 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淨穩定資金比率,係指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