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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淨穩定資金比率,係指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