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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從事有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前項所稱銀行相關業務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銀行法第三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業務或其他銀行相關業務。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三)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四)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五)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六)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七、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信用卡公司。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八、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契約。
十二、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信用合作社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之,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收受儲蓄存款。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八、辦理國內匯兌。
九、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
十、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一、簽發國內信用狀。
十二、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前項非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票券金融公司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下列範圍內就其本公司、分公司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二、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三、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四、金融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五、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六、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七、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八、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前項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涉及政府債券或公司債者,應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郵政儲金之種類如下:
一、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
二、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
三、劃撥儲金:指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轉帳及申請領用劃撥支票,並得接受他人存款之儲金。
郵政匯兌之種類如下:
一、國內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二、國際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三、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