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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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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公有財產,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
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
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各級政府機關同意就中科院所提指定用途購置財產之專案計畫,以補助方式提供之專案經費。但不包含依政府採購法對中科院採購或委託之經費。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第 5 條
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
一、不動產、動產,除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以下簡稱機敏性)者,得採捐贈方式外,無償提供使用。
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無償提供使用。
依前項規定檢討後,按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及移轉方式分別列冊。
採無償提供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後,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第 6 條
經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人或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等作業。
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國內外權利專責機構規定時間,但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