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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
一、不動產、動產,除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以下簡稱機敏性)者,得採捐贈方式外,無償提供使用。
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無償提供使用。
依前項規定檢討後,按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及移轉方式分別列冊。
採無償提供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後,陳報監督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