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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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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 3 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時,應向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
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或士官,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
業機構應將其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當事人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
責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經核認應停支者,
以停發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函送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支退休
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續支領退休俸人員,除現職待遇係
支單一薪俸者外,不得於退休俸中重複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費或其他給與
。於職務或俸給有變動,其任職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
理。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2 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準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