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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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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3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 )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