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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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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
第 2 條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聘(派)兼之。
機關代表兼任委員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總數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律專門知識。
都更評選申訴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