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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聘(派)兼之。
機關代表兼任委員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總數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律專門知識。
都更評選申訴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