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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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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人員之護照應由本局第五處統一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清查,並副知政風處及督察單位。
前項人員之出國管理及核准由本局自行辦理,其名冊不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列管。但留職停薪人員,其名冊仍應送管。
前條第二項人員未經核准而出國者,依相關法令處罰。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辦法適用於以下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或業管範圍內有涉及國家安全之事項者:
一、政務人員。
二、公務人員、雇員。
三、軍官、士官、士兵。
四、聘用、約僱人員。
五、駕駛、技工、工友。
六、借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