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38 條
進屋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應依第一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予以密封。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140-1 條
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密封。
備用或未使用之管槽應予密封。
密封材料應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一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