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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分路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若使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
二、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時,應按表二九之一三選用;若採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低壓絕緣導線、單芯及多芯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依表一六~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及表一六~六規定選用。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三、PVC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七規定選用。HDPE管配線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四、同一導線管內裝設十條以上載流導線,或十芯以上載流導線之絕緣電纜,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八之修正係數。
五、絕緣導線不包括中性線、接地導線、控制線及信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中性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應視為載流導線,並予以計入。
六、絕緣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九所列之修正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