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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低壓絕緣導線、單芯及多芯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依表一六~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及表一六~六規定選用。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三、PVC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七規定選用。HDPE管配線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四、同一導線管內裝設十條以上載流導線,或十芯以上載流導線之絕緣電纜,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八之修正係數。
五、絕緣導線不包括中性線、接地導線、控制線及信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中性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應視為載流導線,並予以計入。
六、絕緣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九所列之修正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