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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