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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二規定。
二、示標所發射信號之主要技術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頻率:應符合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文件 C/S T.001 之規定,其中四零六點零二五兆赫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四零六點零二五兆赫加減零點零零二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減零點零零五兆赫;四零六點零二八兆赫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四零六點零二八兆赫加減零點零零一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零點零零二或減零點零零五兆赫;其餘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該頻道之中心頻率加減零點零零一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減零點零零五兆赫。
(二)頻率穩定度:短期為每十分之一秒十億分之二,中期為每分鐘十億分之一。
(三)發射功率:五瓦加減二分貝。
(四)調變方式:調相。
(五)天線極化方式:右旋圓極化。
三、具有一二一點五兆赫供飛機導向,該導向信號除在發射四零六兆赫信號時可能中斷最多二秒鐘外,應有連續之工作週期;並應符合無線電規則附錄三十七A技術特性規定。但有關掃描方向規定除外,掃描方向只可向下或向上。
四、能以人工啟動及停止作用,並裝有適當設備以防止意外啟動。
五、應為自動浮離型。
六、裝置於船上之示標除可現場手動啟動外,當裝設在自動浮離架時,亦可設計由駕駛臺遙控啟動;在海上航行之船舶甲板上可能遭遇之震動及其他環境狀況下,仍可正常操作;將示標設計成適於任何橫傾或俯仰,在水深達四公尺前自行釋放,並浮離。
七、遇險警報之手動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僅能由專用遇險警報啟動器啟動遇險警報。
(二)專用警報啟動器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觸啟動。
(三)至少包含二種動作,方能啟動。
(四)本示標從釋放裝置取出,應無法自動啟動而誤發遇險警報。
八、遇險電文中固定不變之部分,應使用不變性之記憶予以儲存於該示標內。
九、電文中應含有專用之示標識別碼,該碼應包括三位數之國家識別碼並尾隨六位數字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船舶電臺識別碼或呼號。
十、傳送之訊號與電文格式之技術特性,應符合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文件 C/ST.001之規定。
十一、應能在下列環境下操作:
(一)攝氏零下二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
(二)結冰狀況。
(三)相對風速達每小時一百節。
(四)在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七十度之溫度內儲存後。
十二、不受海水或油之影響,在長期暴露於日光下亦不損壞。
十三、在水下十公尺深處,其電子裝置部分應至少具有五分鐘之水密性。自裝置位置至浸沒水中之轉變過程中,應考慮其溫度變化達攝氏四十五度之狀況。在遭遇海洋環境、冷凝水及漏水之有害效應時,其性能亦不應受影響。
十四、在靜水中,應能直立漂浮,並在所有海象下,具有正穩度之足夠浮力。
十五、由二十公尺高處落入水中不致受損。
十六、應備適於繫繩用之可浮短索,其佈置應能防止示標浮離時,為船舶結構所纏。
十七、備有可因黑暗啟動之低負載閃光燈,其光度為零點七五燭光,以為附近之倖存人員及救難單位指示其位置。
十八、在不與衛星通信情況下,即可在船上測試該示標能否正常運作,並備有設備以指示正在發射信號。
十九、外觀應為可見性高之黃色或橙色,其材質應具反光效果。
二十、外部應清晰標示簡要之操作說明,所用原電池之有效日期及識別碼。
二十一、電池具有足夠容量能操作該示標達四十八小時。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供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用之船用無線電設備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
一、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通信組有關建議案及第二百八十一條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八之規定。
二、操作
(一)操作用控制器之數量、及其設計、功能、位置、佈置及大小應以能提供簡單、迅速及有效操作為原則,其佈置應能避免操作之疏忽。
(二)控制器應能正常調整並易於操作,在正常操作之位置上,控制器應易於識別,凡通常不需操作之控制器應裝置於不易接近之位置。
(三)設備或船舶上應有充分之照明,以便隨時測讀指示器及識別控制器,並應具有將可能影響航行之任何設備光源予以減弱之措施。
(四)設備之設計應使誤用控制器時,不致肇致設備之損毀及人員之受傷。
(五)當設備之某一單元與其他一個或多個單元連接時,應仍能保持各別之功能。
(六)如設備具有阿拉伯數字零至九之輸入盤,其排列應符合國際電信聯合會電信標準組之有關建議。但所用設備為類似數據處理設備用之字母數字鍵盤時,其數字之排列應符合國際標準組織之有關標準。
(七)在船舶可能遭遇之各種海象、船舶運動、震動、溫度與濕度情況下,設備應仍能繼續操作。
三、電力供應
(一)在船舶通常預期之供電變化情況下,應仍能繼續操作。
(二)應有保護裝置以防止因受過電流、超電壓、瞬時變化及供電極性意外逆轉等影響而損壞。
(三)如設備係規定由一個以上之電源操作,則應具有由一電源迅速變換至另一電源之裝置。但此裝置,並不需要在設備之內。
四、干擾
(一)應採合理與可行之步驟,以確保該有關設備與依規定所攜備之無線電通信及航行設備間,能電磁相容。
(二)由各單元所發出之機械噪音應受限制,使不致影響船舶航行所需收聽之聲音。
(三)安裝於標準或操舵磁羅經附近之各項設備,應將距此等羅經之最小安全距離標示於設備之明顯處。
五、安全防護措施
(一)設備之所有組件與電線,其直流或交流或兩者電壓之合併尖峰電壓(但不包括無線電頻率電壓),超過五十五伏特者,應予防護以避免意外之接近。當防護罩移開時,應能自動將所有電源切斷,否則設備之構造應限於使用專用之工具時始能接近電壓部分,同時在設備內及護罩上應標以顯著之警告標示。
(二)設備之裸露金屬組件應具有接地之設備,且此設備不應肇致任何電源終端之接地。
(三)所有步驟應使設備輻射出之電磁無線電能量不致危及人員安全。
(四)可能產生X射線輻射之設備元件,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其外部之輻射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值,其內部輻射超過規定之限值者,應於內部固定裝設顯著之警告,並於設備手冊內註明在操作時應採取之防護措施;當任何部分故障可能肇致輻射之增加時,亦應於說明書內敘明應採之防護措施。
六、維護保養
(一)設備之設計應使其主要裝置易於更換,且更換後並不需要精密之校準或調整。
(二)設備之構造與安裝應易於接近,以便於檢查與維護保養。
(三)為適當操作與維護保養,應提供充分之資料,包括全部線路圖、元件之佈置圖、元件清單,及確定、辨識與更換有缺點複合模組之資料。
七、標誌
設備及裝置之外部,應於正常安裝位置清楚標示:製造廠商之識別標誌、設備型號或型式試驗時,樣機之識別標誌及裝置之序號。
四○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自動浮離釋放及啟動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浮離釋放及啟動裝置能使本示標從船上自動釋放,並自動啟動。
二、自動浮離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設計應使其啟動裝置在任何方向上達到四公尺水深之前工作。
(二)應在負三十度C至正六十五度C之溫度範圍內工作。
(三)以不會腐蝕之相容材料製成,俾防止品質降低可能導致該裝置發生任何故障。自動浮離釋放裝置之零件不應施行鍍鋅或其他形式之金屬被覆。
(四)其構造設計,當海水衝到裝置,不會釋放。
(五)不因海水、油或長期日光曝曬而受到不當之影響。
(六)受到撞擊、振動或經歷遠洋船舶甲板上所遇到之其他惡劣海況之後,仍能正常工作。
(七)如船舶航行於可能結冰之水域時,其設計應使結冰減少至最低程度,且可行時,使結冰效應不致影響本示標之釋放。
(八)安裝時,慮及本示標釋放後,不受到沉船結構之妨礙。
(九)備有清楚標示手動釋放操作說明之標誌。
三、對於需要外部供電或數據連接(或兩者均需要)之示標,連接裝置不應阻止示標之釋放與啟動。
四、應在不啟動示標之情況下,以簡單之方法對自動釋放裝置之正常功能予以評估。
五、應能以手動方式將示標從自動浮離裝置上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