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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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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第 28 條
政府之總會計,應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綜合之報告。但依第九條第三項集中辦理者,得就其會計紀錄產生會計報告。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
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第 21 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第 22 條
會計報告分左列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經過情形。
前項靜態、動態報告各表,遇有比較之必要時,得分別編造比較表。
第 23 條
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則,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動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歲入或經費累計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票據出納表。
四、證券出納表。
五、票照等憑證出納表。
六、徵課物出納表。
七、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增減表。
九、固定負債增減表。
十、成本計算表。
十一、損益計算表。
十二、資金運用表。
十三、盈虧撥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