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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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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8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三目淨值變動表,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指淨值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
前項淨值變動表,應明列資本、資本公積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前項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以稅後淨額列示)。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或特別盈餘公積限制解除轉出項目。
五、期末餘額。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6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