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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前三條規定之圖說文件,船舶所有人如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免送。
前項規定之圖說文件,船舶所有人已依照其他有關法令檢送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者,得予免送或減少其份數。
客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EN
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一般資料
(一)主要尺寸。
(二)船速。
(三)容積及載重量。
(四)建造標準。
(五)各級乘客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六)船員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七)穩定性能。
二、船身部分
(一)各部用材概況。
(二)艙區劃分情形。
(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
(四)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及界限線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連同其機械裝置、遙控系統情形。
(五)乘客甲板情形。
(六)乘客艙室及衛生設施。
三、輪機部分
(一)主機概況。
(二)鍋爐及壓力容器概況。
(三)發電機概況。
(四)各水泵概況。
四、設備部分
(一)設備及屬具目錄。
(二)防火、探火、滅火及火災警報設施概況。
(三)消防設施概況。
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中之航線概況。
二、計畫中客運港口及停泊港口概況。
三、計畫中之營運時期及每一時期載運乘客之計畫人數。
四、兼載貨物時之載貨計畫。
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經合格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認可,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資料
(一)總佈置圖。
(二)船身內外縱剖面圖。
(三)船身曲線圖。
(四)靜水曲線圖。
(五)穩度曲線圖。
(六)完整及破損穩度計算書。
(七)貨艙、油艙及壓水艙之容積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八)乘客及船員艙室通道、通風、通光、醫療及衛生設施之詳細佈置圖。
(九)救生艇、救生筏及吊艇架之能量及其佈置圖。
二、船身部分
(一)舯剖面圖。
(二)縱剖面結構圖。
(三)船殼板及肋骨圖。
(四)艏艉及舵構造圖。
(五)各層甲板構造圖。
(六)直柱及縱樑圖。
(七)水密油密艙壁圖。
(八)主機及鍋爐底座圖。
(九)門窗、舷窗佈置圖。
(十)水密甲板上艙蓋及蓋板圖。
(十一)水密門及其操縱裝置圖。
(十二)船殼上排水孔圖。
三、輪機部分
(一)機艙佈置圖。
(二)主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
(三)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
(四)給水管路佈置圖。
(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
(六)壓艙水管路佈置圖。
(七)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
(八)通風佈置圖。
(九)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
(十)電力開關線路圖。
(十一)各層甲板之燈光及其他用電系統圖。
四、火災控制部分
(一)防火區劃及結構圖。
(二)火災控制系統表。
(三)火警系統表。
(四)探火系統表。
(五)滅火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