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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一般資料
(一)主要尺寸。
(二)船速。
(三)容積及載重量。
(四)建造標準。
(五)各級乘客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六)船員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七)穩定性能。
二、船身部分
(一)各部用材概況。
(二)艙區劃分情形。
(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
(四)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及界限線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連同其機械裝置、遙控系統情形。
(五)乘客甲板情形。
(六)乘客艙室及衛生設施。
三、輪機部分
(一)主機概況。
(二)鍋爐及壓力容器概況。
(三)發電機概況。
(四)各水泵概況。
四、設備部分
(一)設備及屬具目錄。
(二)防火、探火、滅火及火災警報設施概況。
(三)消防設施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