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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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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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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第 28 條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